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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:清华大学东门 学研大厦B座

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 则

  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老教授协会(英文名称The China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,缩写为CSPA)。

   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年龄一般在55 岁以上的教授、副教授、研究员、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、学者为发挥学术专长,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    第三条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推进改革开放、推动科学发展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,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。充分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的桥梁、纽带作用,团结广大老教授,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、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,繁荣我国教育、科技、文化事业服务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贡献。
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,倡导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科学精神,保持谦虚谨慎、艰苦奋斗的作风。
   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    第五条 本会住所: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
   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、社会和市场的需要,调动广大老教授、老专家的积极性,为促进国家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。主要任务是:
    一、开展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,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。主办或合作办好各类多学科民办高等学校,特别是办好大学后的高层次人才教育,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。根据社会各界的需求,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。
    二、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,担负讲课、专题讲座、指导研究生、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、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。
    三、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的方针,发挥多学科优势,开展科学技术研究、咨询服务工作。根据政府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需求,进行科学研究、论证、评估、咨询、中介、开发等多种服务。办好民办科技咨询开发研究机构,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服务。
    四、根据国家和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,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需求,组织专题研究,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,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,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。
    五、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,采取办讲座、写文章等多种方式,为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提倡诚信为人、崇尚科学、鼓励创新、反对学术腐败、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。
    六、开展对文学艺术、体育卫生的研究和创新活动,开展对我国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,多出精品,多出人才,为弘扬民族文化,继承优良传统,培育民族精神作贡献。
    七、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、丛书、教材、资料,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。
    八、开展国内、国际与地区间学术交流与合作,加强同境外教育、科技机构的联系,组织学者互访,学术研讨,促进我国教育、科技事业的发展。
    九、参与组织和推动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,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作贡献。
    十、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发展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表彰在科教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老教授、老专家,宣传和推动老年人科学养生、益寿延年的健康建设。关心和维护老教授、老专家的合法权益。
    十一、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、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。
   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第三章 会  员
  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    个人会员
    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 一、具有副教授、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、学者;
    二、年龄一般在55 岁以上,身体健康,愿意和能够参与本组织的活动;
    三、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。
    单位会员
    在拥护本会章程、完全自愿的基础上,下列团体或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:
    一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老教授协会;
    二、部分高校的老教授协会;
    三、部委直属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老教授协会;
    四、以教授、专家为主体,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科技企业。
  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    一、个人会员须有会员两人介绍,填写入会申请表。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证件和简介,填写入会申请表;
    二、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个人会员经协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    三、发给会员证件。
  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   一、选举权、被选权和表决权;
    二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,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;
    三、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为社会服务的活动;
    四、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,进行监督;
    五、退会自由。
   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    一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   二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;
    三、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;
    四、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;
    五、缴纳会费。
    第十二条 退会:个人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;单位会员应提交书面通知、交回有关证件、处理好遗留问题。
           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   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   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    一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;
    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    三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   四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    五、决定终止及其他重要事项。
   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。修改章程,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。
   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教育部审查,经民政部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   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 一、思想政治素质好,作风优良;
    二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,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;
    三、热爱老教授事业,有奉献精神;
    四、社会联系较广,有较强的活动能力。
   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,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;名誉职务根据需要聘任。
   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
    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    二、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    三、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    四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   五、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名誉职务人选的聘任;
    六、决定会员的除名;
    七、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    八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   九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   十、制定协会内部机构管理制度;
    十一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  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职权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。
   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,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。
   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一、执行理事会决议,制订年度工作计划;
    二、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   三、第十九条的第一、三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。
   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,其成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   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
   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。
   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条件是:
    一、政治思想好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、清正廉洁,有奉献精神;
    二、在相关业务领域里有较大的影响,有较强的管理能力;
    三、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    四、能坚持协会的日常工作;
    五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    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    第二十七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,应报教育部审查,并经民政部批准后,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,方可连任。
   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    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教育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   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   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一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
    二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   三、组织发挥本会优势,为社会做贡献;
    四、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。
   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   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一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   二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    三、提名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    四、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   五、组织制定和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;
    六、负责办事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,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;
    七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   第三十一条 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形成领导集体,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。
   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利于管理,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,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。
   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法人地位,对外交往或行文应使用“中国老教授协会× × 专业委员会”的全称。其活动应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,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,对外签订合同契约,需经本会书面授权。
   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办的大学、研究院等是发挥老教授作用的重要阵地,是本会的实体机构,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,实行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,独立承担法律民事责任。本会应积极予以支持帮助,促进其发展,并加强监督和管理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   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
    一、会费;
    二、捐赠;
    三、政府资助;
    四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   五、利息;
    六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   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   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   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挪作他用。
   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  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  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   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应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   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   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   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教育部审查,经同意,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    第四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。
   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教育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负责清算本会资产,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,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  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将清算结果报经教育部确认后,报送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,缴回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印章和财务凭证,取得民政部发给的注销登记文件,即为终止。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教育部、民政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 则
  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 年12 月3 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  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   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